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