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对象包括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分类保护:
(一)文化资源,保障以佛光寺、显通寺、塔院寺、菩萨顶、殊像寺等为代表的古建筑群以及其他文化遗存和以佛塔、雕塑、壁画、石刻碑刻等为代表的文物的安全,保持其历史文化风貌;保障以佛教音乐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二)自然资源,保障以冰缘地貌、新生代夷平面等为代表的地质地貌遗迹和北魏以来的朝台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的完整性;保障以臭冷杉、裂唇虎舌兰、亚高山草甸等为代表的植物资源,以华北豹、黄斑苇鸡等为代表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