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从事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其他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