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五台山文化景观安全或者影响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