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划标明界区,设立界碑,作出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碑、标志和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