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划标明界区,设立界碑,作出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碑、标志和标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