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