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