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违反案件办理时限规定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使用暴力手段执法的;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七)使用、截留、私分罚没款物的;

(八)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