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乱倒粪便、污水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