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