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或者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不及时维修、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