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