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市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实施清扫保洁,不得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休息、饮水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