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