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路面平坦,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雨箅、井(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无法及时维修、更换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