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责任,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区和责任人尚未确定或者责任未书面告知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