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