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