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