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应当有苗族侗族人员。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苗族侗族人员。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