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