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其他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的紧密型医共体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行分级诊疗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预防、诊疗、康复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