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体育设施等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满足全民健身需求。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保障开放时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