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机制,强化职业健康服务和监督管理,提高职业健康水平。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粉尘污染、化学毒物危害等职业病防护指南,指导用人单位加强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工作,为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或改善必要的场地设施条件,强化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伤害、职业病的发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