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和治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执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和救助政策,强化精神卫生工作考核、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和康复技术指导。

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