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