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