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