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本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监测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评估报告,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