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