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