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