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三)屠宰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四)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五)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