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屠宰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

(四)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