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如实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