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九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