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解释草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