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修改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