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