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两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由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和单位适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