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法规施行后,新的相关上位法颁布或者原上位法被修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该法规内容与新颁布或者已修改的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本市其他法规不协调、与现实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法规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单位也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列入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