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制定的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