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制定的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章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