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授权和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制定的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制定的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必要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