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