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