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公告颁布的法规,应当在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张掖网以及《张掖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