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经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并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