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