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