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