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