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草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