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