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